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5文章作者:陈莹莹审核:李江 编发:张敏浏览次数:10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理学院仪器共享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用于教学、科研的检测仪器、实验装置设施等。主要包括单台套原值1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原则上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必须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全部纳入学校“共享设备”平台管理。

第三条  护理学院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本着“专管负责、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利用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对校内外预约开放使用。

第四条 资源共享宗旨:

(一)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二)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

(三)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第二章   开放原则

第五条 学院仪器实行对本院、本校以及外单位开放的原则,优先满足本院、本校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涉及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需在保障本院实验教学的前提下提供共享服务。

第六条 本着讲求实效、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分阶段逐步开放我院仪器设备资源。

第七条 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学校“共享设备”平台管理。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护理学院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实行学院和仪器管理员两级管理体系。学院在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平台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和仪器管理员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 学院职责:

(一)负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仪器档案管理、资源整合、协调管理、组织开展仪器培训等。

(二)负责学院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公布开放共享仪器名称、功能、技术指标、收费标准及预约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负责传达仪器相关各项通知要求、工作安排,组织协调各仪器负责团队完成学校下发的各种数据报送、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仪器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仪器的预约审核、开放使用、试剂耗材订购、仪器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需培训上岗,并负责对其他测试人员提供指导。

(三)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监督执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每年应配合学院完成大型仪器效益考核、数据报送、仪器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成本分担

第十一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可持续性,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参照校内外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公开透明的仪器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院内、校内、校外三种价格标准。

第十二条 仪器收费标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上报学校,按照校内相关流程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收取的仪器使用费,统一进入学校收入账户,由学校统筹管理。任何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不得将收取的使用费交其他部门或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及开放共享情况返还到平台的维修基金,学院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支出内容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仪器共享平台维护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补贴,科研仪器维护维修、耗材购置等。

第五章   预约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仪器采用预约登记制度。使用前联系仪器管理员进行预约,管理员批准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使用后须在仪器记录本上完成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 仪器须至少提前两天、至多提前两周预约。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预约时间使用仪器的,务必提前一天取消预约,并告知管理人员,否则将按照实际预约时间收费。

第六章   安全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测试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和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和调度进行实验。安全规范操作,首要保障人员安全,同时保证仪器安全。

第十八条 在使用平台仪器前,应确保已经熟悉仪器的操作及熟知所使用仪器的注意事项。仪器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进行。一经发现未按规定规范使用仪器,将按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所引起仪器损坏及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第十九条 仪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故障应及时说明,以便及时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完成测试后,必须认真检查所用仪器设备的状态,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带走所有实验样品、实验垃圾及其他个人物品,保持仪器设备以及实验环境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若发现仪器使用结束不取出样品等违规现象,仪器管理老师可自行处置样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测试者自负。

第二十一条 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认真检查水、电、门、窗等,以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仪器室过夜。如确因实验需要、且危险性较小的测试,由实验者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备案后,方可在实验室进行通宵实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相关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相关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等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护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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