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武装部)
政策法规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首页  政策法规  制度规则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一、列撤审批制度

重点人口的列管和撤管应严格履行主管领导审批手续。凡受记过处分以上的人员,经保卫处、学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列为重点人口的,由保卫处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批准撤管的重点人口,应经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泄密。

二、管理责任制度

对重点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和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同管理。要指定专人定期调查了解,摸清帮教人员情况,每月收集一次重点人口的书面思想汇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使问题发现得了,控制得住。

三、档案管理制度

对重点人口要逐人建立档案,将列管的根据审批材料、管理过程中的调查、考察情况材料和撤管的材料全部归档。对重点人口的表现情况都必须有文字记载存档,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楚,写明时间、地点、内容、材料来源和可靠程度。

四、考核升降制度

对重点人口要定期开会考核、研究,根据其表现和危害性的大小,分别处理:对符合重点人口列管的要及时列入管理;在列管时仍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和法律条文严肃处理。对接受管理,并有立功、悔改表现的应及时撤消管理,使之教育本人、带动其他。

五、工作纪律制度

重点人口的管理是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内部业务工作,不是公开的行政措施。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不得借口管理名义限制合法权利,尊重他们的隐私权。“重点人口”是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组织内部用语,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使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