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签注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港澳文〔2006〕2号
各市外侨办,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大型企业: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第三届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工作会议下发的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机关
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授权,河南省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省港澳办”)负责河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以下简称“港澳”)特别行政区任务审批及通行证、签注的签发办理工作。
因公赴港澳任务审批以及通行证、签注的有关申报程序参照我省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通行证和签注的签发与管理
(一)通行证种类
通行证是内地因公赴港澳特别行政区人员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时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原则上签发给副省级和副军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各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的副省部级人员;蓝皮通行证签发给其他因公赴港澳人员。蓝皮通行证分为两种:一种是48页本,有效期5年,签发给因公派往港澳常驻工作、就读、培训、合作研究,且停留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人员,以及办理半年期和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的人员;另一种是32页本,有效期2年,签发给其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参照因公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签注种类
签注是通行证持有人前往港澳的出入境许可,以及对其在港澳从事活动的性质、停留时间、进出方式的限定与证明。
根据因公赴港澳人员任务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目前可给予七类签注,即:《赴港澳访问签注》、《赴港澳工作签注》、《驻港澳签注》、《赴港澳培训签注》、《赴港澳就读签注》、《赴港澳延期签注》、《赴港澳签注(补发)》。
(三)通行证和签注的签发权限
1、国务院港澳办负责签发除《赴港澳延期签注》、《赴港澳签注(补发)》以外的所有通行证和签注。
2、外交部驻港澳公署可分别签发《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和《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3、河南省港澳办负责签发所辖范围内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和《赴港澳访问签注》、《赴港澳工作签注》。河南省港澳办可根据中管企业或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为其在所辖区域内上述单位的分支机构人员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事宜。
河南省港澳办还可为辖区内相关军队人员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业务。
我省因公出国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可持有效因公护照、第三国签证或出境证明、前往第三国的机票(三者缺一不可)途中经停港澳而不需申办通行证和签注。在港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含),在澳不超过14天(含)。每出一次国,只能经停港、澳各一次,但也既可经停香港、又经停澳门。
(四)各类签注的适用范围
1、《赴港澳访问签注》签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分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两次和三个月多次、半年多次和一年期多次。三个月以上多次一般适用于企业业务人员,担任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企业人员应从严审批、适当控制;担任党政机关副处级(含)以上职务的人员申办半年以上多次往返签注由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党政机关的副厅级(含)以上人员原则上赴港澳只能办理三个月一次往返签注,确需办理三个月两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由河南省港澳办从严掌握。地(厅)级党政一把手一般不允许申办半年以上多次往返签注。
以上人员每次在港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含),确需超过30天的,须由河南省港澳办在征得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入境处”)同意后签发。制作签注时须将入境处的审批编号打印在签注框上方的备注栏;在澳停留时间一般也不允许超过30天(含),确需30天以上的,须报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后签发;多次赴港澳签注每次停留时间均不得超过30天(含)。
2、《驻港/澳签注》签发给派往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外交部驻港澳公署以及中央驻港澳联络办服役和常驻工作的人员。派往外交部和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在港澳所属企业的常驻工作人员不得办理《驻港澳签注》。
3、《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派往经河南省港澳办批准在港澳设立的中资企业和其它机构常驻工作的人员,内地军队、宗教系统赴港澳讲学、受训、合作研究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工作、受训人员。
4、《赴港/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内地军队和宗教系统前往港澳大专院校和宗教学校学习的人员。
5、《赴港/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内地军队和宗教系统赴港澳参加培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的人员。
持上述“驻港/澳、工作、就读、培训”的四类签注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一年的,国务院港澳办只能为其签发一年期的相应签注,以后可在港澳当地逐年办理延期签注。此外,持上述四类签注赴港澳且停留90天(不含)以上的,须在其进入澳门后的80天之内,前往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否则,须于逗留90天期满时离澳。
6、《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本人已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系原有签注在港澳停留时间的连续性延长,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类别,且延长天数一般不超过原有签注的停留时间。
办理《赴港/澳访问签注》的延期,应由河南省港澳办向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提出书面报告(可传真),由该处核准后函告外交部驻港/澳公署领事部办理。访问签注只能延期一次,且仅限于三个月一次这一种,其它各类访问签注均不得延期。
《驻港/澳签注》和《赴港/澳工作签注》的延期,需由经办人员凭河南省港澳办原批件和中央驻港/澳联络办有关部门的证明,前往外交部驻港/澳公署办理,延期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原批件规定的在港澳工作时间。“就读”和“培训“类签注的延期,需由经办人员凭河南省港澳办原批件及就读学校或培训机构证明前往外交部驻港/澳公署办理。
7、《赴港/澳签注(补发)》签发给在港澳常驻工作、就读和参加培训、或将所持通行证丢失和损毁的人员。补发签注不改变原有签注类别,并相应扣除有效停留时间。《赴港/澳访问签注》不予补发。此类签注持有者若在港澳将通行证遗失或损毁,须立即前往外交部驻港澳公署领事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作继续逗留及返回内地之用。
《赴港/澳延期签注》和《赴港/澳签注(补发)》这两类签注签发后,河南省港澳办(或其他原办证机关)或持证人须就地向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出入境事务管理部门申办当地的相关手续。
(五)签注的有效期及其它要求
1、访问类签注中的半年期和一年期多次赴港澳签注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其余各类签注的首次使用有效期均为3个月,即从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首次赴港澳,否则签注作废。签注在港澳的有效停留时间,从进入港澳的次日算起,抵达当日不算。
2、通行证有效期不足3个月(含)的不受理签注。新申办签注在港澳的停留时间或有效期不得超过通行证剩余的有效期。
3、河南省港澳办无权在其他办证机关签发的通行证上再签发新的签注。特殊情况下在我省需为省外相关人员异地办理赴港澳手续时,须由河南省港澳办向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书面提出申请,经该处批准后再书面授权河南省港澳办为省外相关人员办理新的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仅限于三个月一次访问签注)。省外相关人员自港澳返回内地后须立即将所持通行证上交河南省港澳办予以注销。
4、同一本通行证,不得同时签发两个(含)以上前往同一地方的有效签注,无论其种类是否相同。但同一本通行证可各签发一个有效的赴港和赴澳签注。
三、申办通行证和签注需提供的资料
(一)赴港澳任务批件
根据拟赴港澳人员身份及事由的不同,申办单位需提供不同种类的任务批件(包括政审批件或文号)。下列情况需提供国务院港澳办批件:
1、副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赴港澳;
2、与港澳进行官方往来(包括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接受培训和工作);
3、各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申办多次前往港澳签注;
4、因公赴港澳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不含)以上的;
5、军队和宗教系统人员赴港澳工作、就读及培训;
6、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国家统一等政治性和敏感性活动的。
(二)凡赴港澳不涉及以上六项内容的,由河南省港澳办根据国务院港澳办相关政策规定,参照本省因公出国审批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河南省港澳办负责审批办理。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驻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驻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选派仍采取轮换制,轮换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对工作确实需要的骨干人员,经审批可适当延长轮换期(最长一般为一年)。企业可在人员任职期满前两个月申报,国务院港澳办在一个月内批准函复。人员选派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选派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港澳地区急需的干部到港澳工作。中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当地缺乏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内地选调,其他人员应尽量在当地招聘。
2、驻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配偶随任
根据今年7月国务院港澳办、财政部、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中资企业常驻人员配偶随任政策的通知,取消目前对驻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配偶随任的限制,允许所有常驻人员可申请配偶随任。具体办法是,由企业征求常驻人员配偶所在单位意见后报内地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报河南省港澳办办理因公通行证,签发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
3、申请新设立常驻机构和人员的报批
我省企业需在港澳新设立常驻机构和人员,由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港澳办批准,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4、本办法由河南省港澳办负责解释。以前我省所发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出入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作者:王新 审核:邢华燕 编发:王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