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建文明、健康、安全、和谐、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四自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学生公寓中心和校学生会女工部、宿管部共同承担。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具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资格,其住宿由学生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筹安排,所在院系具体安排、分配床位。
第四条 住宿分配本着男女分楼住宿、院系相对集中住宿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学生公寓中心和所在院系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床位。
第六条 学生不能私自调换宿舍,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公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七条 毕业、退学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等其他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学生公寓中心和所在院系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学生公寓中心和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再安排床位。
第八条 已经住宿的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安全等相关协议,按规定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学生手册规定处理。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严禁带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一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因特殊情况换锁的应向该楼值班室交送一把应急备用钥匙。
第十二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应将现金及贵重物品等个人财物锁好,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校保卫等部门。
第十四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大功率吹风机等;
2.500W(含500W)以上的单个大功率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3.本房间内串接插座。
第十六条 来访客人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来访人员,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停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留宿外人行为视为违规留宿,一经发现交由所在院系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被留宿人月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十九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正常休息时间内严禁打牌、唱歌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一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每日按时打扫宿舍卫生,宿舍门口周边属于该宿舍卫生保洁范围。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乱贴乱画、私自整修宿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处理违规学生的方式分为口头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将视情况向当事人口头或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移动、搬动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影响整体效果的;
3.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4.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5.使用公用物品(如工具等)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8.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9.未按规定打扫宿舍或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
10.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协同所在院系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2.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3.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4.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5.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7.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8.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9.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0.使用违章电器的;
11.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2.从事租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3.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4.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5.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