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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教师访谈、回访守则

信息来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发布日期: 2018-09-21浏览次数: 94

心理咨询教师访谈、回访守则

 

  1. 在进入正式咨询时,如有必要,咨询教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目的、咨询技巧、咨询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

  2. 咨询教师与来访者之间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双方都必须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 咨询教师如果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

  4. 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咨询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5. 在一切咨询活动中,咨询教师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教师的过分依赖。

  6. 咨询教师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记录。其内容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咨询过程、咨询建议、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

  7. 咨询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之内。

  8. 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

  9. 如需回访,心理咨询教师应在上次咨询结束时,与来访者商议回访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信息,咨访双方确定后,报送中心预约心理咨询室。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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