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田青 审核: 责任编辑: 浏览次数:95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2008年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成立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谢  乾
成  员:杜建伟、宋照强、焦宏涛、王  炜、刘  怡
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条  奖励标准
2008年度秋季学期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1000元/人
  第三条 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和五年制三、四、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负责人及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成的评审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六条   评审程序:各系(院)根据下达的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五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   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统一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本人。
第八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各系(院)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学生数据录入工作,并将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件2: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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